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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开展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纳入认定范围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三大类。凡我省个人(含专兼职研究人员)或集体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教材、教辅、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在标有国内统一刊号或国际标准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涉密的除外),被地厅(司局)级及以上决策部门采用、推广的研究报告均可申报。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我省单位。
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申报人不受省域限制。
境外出版社公开发表的著作类成果,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报请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出版印刷发行处)审查,确定是否纳入认定范围。
第五条 下列作品不能申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四)属于国家秘密的;
(五)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含再版成果);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 在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专项工作机制)领导下,设立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工作。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社科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专项工作机制相关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社科联提出建议人选,报请省委宣传部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优秀成果及其等级认定建议;
(二)负责评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认定标准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研究成果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上有所建树;
(三)在解决国家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现实问题上提供重要参考,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成果认定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按著作、论文、研究报告三类成果形式,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认定的成果总数不超过受理申报总数的25%,其中,一、二、三等奖认定数量分别占认定总数的15%、30%和55%左右。
第十一条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突出发挥好优秀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体现对优秀成果作者的精神激励,不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成果认定按照申报、资格审查、初评、复评、审读、终审、公示、复议、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每次开展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活动,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公告。申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责任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社科联。
第十四条 认定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
(一)按照学科组建初评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所有评委独立打分,最终按照平均分高低排名推荐成果进入复评,推荐成果数量为本组申报成果数量的50%(四舍五入)。
(二)按照成果形式组建复评组,对初评推荐入围成果进行复评。各评审组在组长主持下,严格按照认定控制数,推荐拟认定成果及其等级。
(三)组建审读专家小组,对复评推荐的拟认定成果进行审读,把好成果的政治关和意识形态关。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复评推荐的拟认定成果和审读专家小组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认定成果名单。投票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拟认定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得票数达不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的成果,一等奖调为二等奖、二等奖调为三等奖、三等奖直接淘汰。对于存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的成果,评审委员会可通过表决取消其认定资格。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解决。
(五)评审委员会将终评结果报请省委宣传部审核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实名方式、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相关问题。反映问题应阐明理由和依据,注明反映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匿名反映或公示期结束后反映的不予受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六)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建复议专家组,对公示期间被投诉(有异议)的拟认定成果进行调查、审读、复议,将相关情况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处理。重大事项向专项工作机制报告请示。一项成果最多进行一次复议。
(七)省社科联根据公示及复议情况,提出最终拟认定成果名单,提请专项工作机制审定。
第十五条 成果认定活动严格实施回避原则。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成果申报参评者,不得聘为初评评委;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成果入选复评者,不得聘为复评评委。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成员本人在评议该成果时应退席回避,且不对该项成果进行投票表决。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评委和成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委和成员的资格,并无条件取消相关参评成果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认定结果以省社科联名义发布,并颁发成果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成果认定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省社科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由省社科联提出,报请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省社科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在成果认定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发现其作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由省社科联提出,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后,撤销优秀成果认定资格,追回认定证书,并通知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专项工作机制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社科联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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